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各国土分局,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落实《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部署,明确职能职责,统一制度规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4日

 

重庆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部署,明确职能职责,统一制度规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及后期环节业务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包括:办理矿业权出让计划、矿业权出让交易所需的技术资料、矿业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及审核等事务;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后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及价款征收、履约监管等事务;负责拟出让矿业权的宣传和推介工作;矿业权出让数据的分析上报;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交易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矿业权出让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环节业务工作,具体包括:提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场所;发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信息;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的组织等事务。

 

第四条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安监、煤管、煤监、林业、环保、规划、水利等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矿业权出让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环节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及市场供需情况,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矿业权出让计划需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依据矿业权出让计划,编制《矿产资源地质报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业权评估报告》等矿业权出让前期技术报告,并根据审查通过的矿业权出让前期技术报告,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包括的内容见附录一。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集体决策的方式,审定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的内容详见附录二。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交易委托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拟交易矿业权简要情况;

 

(三)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方式;

 

(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交易委托书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方式执行。

 

交易委托书明确根据申请人数量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方式的,出让公告期满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根据申请人数量确定以拍卖方式出让或以挂牌方式出让。申请人为2家及以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确定以拍卖方式出让;申请人为2家以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确定以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环节

 

第一节  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及重庆市主流媒体发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并同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公告数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发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矿业权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矿业权的联合公告。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包括的内容详见附录三。

 

第十二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需要作出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补充公告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补充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需要中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暂停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出让应及时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恢复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公告期间,出现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出让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终止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二节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竞投、竞买申请。

 

第十六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投、竞买申请人,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企业应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禁止参与竞买的市场主体名单和竞买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竞买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对投标人、竞买人资格条件审查有特殊要求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预留充足的资格条件审查时间。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人属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禁止参与竞买的市场主体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或不符合竞买文件规定的;

 

(三)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投标或竞买申请人报名时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缴纳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投标竞买保证金账户,代为办理收取、退还、划转投标竞买保证金手续。

 

申请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前,应按照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要求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认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后,应向申请人开具保证金交纳凭证。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矿业权出让具体情况等相关问题提出疑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释答疑。申请人提出现场踏勘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节  招标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出让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采用现场形式,由招标主持人主持进行。

 

(一)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在投标现场当众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二)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后,将投标书投入标箱。

 

(三)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后,将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入标箱。

 

(四)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采用现场形式,由招标主持人主持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开标时,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五)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根据评标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中标候选人报价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所有投标文件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或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函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中标人后,1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四节  拍卖

 

第二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并由拍卖主持人主持进行。拍卖过程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二)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三)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矿业权的简要情况;

 

(四)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

 

(五)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

 

(七)拍卖主持人确认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拍卖主持人第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与落槌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5秒。

 

第五节  挂牌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活动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挂牌过程应当制作挂牌笔录。

 

第三十条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挂牌矿业权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勘查区块(矿区)面积、采矿权的开采标高、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开采规模、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要求等矿业权简要情况以及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在挂牌期限内填写报价单报价。

 

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递交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三)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四)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五)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挂牌主持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只有一个竞买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通知申请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挂牌竞买报价单报价。

 

第三十三条   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设有底价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期满前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启封密封件,宣布底价、最高报价及其出价人,并询问竞买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一)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没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活动结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下列规则宣布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出让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低于底价的,挂牌出让不成交。

 

(二)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有竞买人表示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随即转入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四条  现场竞价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应录音录像,并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挂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二)挂牌主持人宣布注意事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竞价规则、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

 

(三)挂牌主持人报出起始价,宣布竞价开始。挂牌期满时的挂牌最高价为现场竞价的起始价;

 

(四)竞买人应价或报价;

 

(五)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六)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挂牌主持人第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与落槌时间间隔不应少于5秒。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节  成交确认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   招标成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以拍卖或挂牌方式成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以招标方式成交的,中标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含的内容详见附录四。

 

第三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成交后1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资料移交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资料包括公告文件、申请人投标申请材料、竞买报名材料、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出让成交后,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转作矿业权价款或使用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为矿业权价款或使用费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转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三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未中标的投标人、未竞得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确认退款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退还保证金: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已经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了矿业权价款或使用费的;

 

(二)因不可抗力、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矿业权登记法定前置要件不能获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等非中标人或竞得人自身原因,不能申办矿业权的。

 

第四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期环节

 

第四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布出让结果应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竞得矿业权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提交申请登记的有效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载明的矿业权申请登记有效期限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办理采矿登记的中标人、竞得人可按相关规定依次提出划定矿区范围、储量登记、采矿登记办理申请;也可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后一并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出让前期、交易及后期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应归档的矿业权出让资料详见附录五。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四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环节实施指导和监管,指派人员监督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

 

第四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对地形图等涉密文件、信息的管理。出让交易活动结束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申请人信息、底价(标底)、评标小组专家成员名单等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抄送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审查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依据。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定期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抄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矿业权市场诚信档案。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规则等重大问题或争议,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纠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四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按有关规定建设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规则。

 

第四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放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数据端口,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系统实时对接共享数据。

 

第四十九条  属下列情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审核竞买人资格,竞得人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应列为禁止参与矿业权竞买的;

 

(二)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内容及签订的文件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内容不符的;

 

(三)未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发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的;

 

(四)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五)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六)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中标人、竞得人在交易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导致交易无效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中标人、竞得人责任导致交易无效的,没收交易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环节和后期环节的法律责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环节的法律责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外提供矿业权出让交易台账统计数据;

 

(二)对外发表、发布矿业权市场形势及运行情况等内容;

 

(三)对出让矿业权具体情况相关问题解释答疑;

 

(四)对外公开矿业权交易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  录

 

附录一: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内容

 

附录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内容

 

附录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内容

 

附录四:成交确认书内容

 

附录五: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归档材料

 

附录一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内容

 

一、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矿业权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勘查区块(矿区)面积、开采标高、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开采规模、出让年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要求等;

 

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方式;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资质要求;

 

四、竞价规则:包括出让底价、交易保证金、增价幅度、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起叫价或起始价、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标底。

 

五、风险提示;

 

六、需要的其他内容。

 

附录二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内容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含报价规则等);

 

三、投标申请书或竞买申请书;

 

四、标书或竞买报价单;

 

五、成交确认书;

 

六、矿业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七、其他相关文件。

 

附录三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内容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矿业权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勘查区块(矿区)面积、开采标高、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开采规模、出让年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要求等;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资质条件;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的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或拍卖、挂牌竞价方法、地点和方式;

 

(六)报名时间、地点、方式、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买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及其处置方式;

 

(九)成交后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十)风险提示;

 

(十一)对拟出让矿业权或交易结果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附录四

 

成交确认书内容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中标人、竞买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二、出让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中标、竞得矿业权的简要情况;

 

五、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矿业权申请登记的有效期限;

 

八、违反约定事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九、其他约定事项。

 

附录五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归档材料

 

一、矿业权出让前期技术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书;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集体决策记录;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四、出让交易委托书;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六、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资质审查结果;

 

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活动过程记录资料;

 

八、《成交确认书》;

 

九、出让结果公布资料;

 

十、异议处置相关资料;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