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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文艺〔2016〕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特制定《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2016年12月29日

 

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浙江音乐学院、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浙江交响乐团、浙江小百花越剧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浙江小百花越剧院(浙江越剧团)、浙江京昆艺术中心(浙江京剧团)、浙江京昆艺术中心(浙江昆剧团)、浙江歌舞剧院有限公司、浙江话剧团有限公司、浙江曲艺杂技总团有限公司等厅属艺术单位乐器的采购及使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规范原则。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乐器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相关制度。

 

(二)公开原则。厅属艺术单位乐器的采购计划、购买结果、使用分配情况,均应在本单位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民主原则。厅属艺术单位乐器的采购及使用,应由本单位艺术委员会提出专业评审意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采取民主集中制办法讨论决定。

 

(四)问责原则。厅属艺术单位乐器的采购及使用,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乐器采购及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予以问责。

 

第四条  采购管理

 

(一)采购申报

 

1.需求申报。厅属艺术单位每年根据省文化厅的时间要求申报下一年度乐器采购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采购乐器品种、数量、同类等级及购买理由。

 

⑵采购乐器参考品牌、技术参数、市场报价等数据信息。

 

⑶本单位乐器资产清单及近三年乐器采购清单。

 

⑷本单位艺术委员会成员、乐团首席副首席及各声部首席副首席表决意见书签名原件。

 

(5)采购计划在本单位公示情况的说明。

 

2.需求论证。省文化厅组建乐器采购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厅属艺术单位申报的乐器采购计划进行把关。

 

(二)采购执行

 

1.政府采购。由采购申报单位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办法,负责申请乐器政府采购。

 

2.乐器挑选。根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如需由采购方自行确定或推荐评审专家的,由省文化厅从乐器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乐器采购评审专家,参与申报单位组织的乐器挑选工作,与本次采购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采取严格回避制度。

 

(三)结果公布

 

厅属艺术单位应于每年末根据预算安排在本单位公布当年乐器采购结果,包括购买清单、品牌、价格、采购时间、供应商信息等。

 

第五条  使用管理

 

(一)使用分配

 

厅属艺术单位乐器使用分配,应由本单位艺术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采取民主集中制办法讨论决定,分配结果报省文化厅备案。

 

(二)结果公布

 

厅属艺术单位应在本单位公告栏公布当年新增乐器使用分配情况,包括乐器品牌、价格、等级、使用人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管理制度

 

厅属艺术单位应制订乐器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六条  监督机制

 

(一)自查

 

厅属艺术单位应对本单位年度新增乐器采购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后报省文化厅备案。

 

(二)监督

 

省文化厅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厅属艺术单位乐器采购使用管理不当行为的举报。涉嫌违法违纪的,将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