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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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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建建[2017]2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对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进行了修订,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对“放管服”的具体要求,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已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不得随意拖欠。

 

三、明确竣工验收时点。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组织工程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四、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采用工程担保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缴纳保证金。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