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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

呼和浩特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部进入建设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 要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誉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展开竞争,不搞地区、部门的封锁和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 投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

 

    第五条  保密工程、 边远地区工程、工期紧迫又下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商定,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施工企业承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这项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办法;

 

    二、指导检查市属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及其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五、审定标底;

 

    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九、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十、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属100万元规模限额内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土左旗、托县、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属200万元规模限额内的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并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履行上述第六条三至十项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 工程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在上级行政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远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概算已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地区或剖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等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用地已征用,需要拆迁的工作已完成,施工现场水、电、道路等施工条件已具备,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五、有土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 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也不得从中标的工程中分解部分构配件和部分建筑材料等自行购置和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按分级规模限额管理的规定,由市或区、旗、县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工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程序:

 

    一、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三、工程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有编制标底资格的部门编制标底;

 

    四、工程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招标邀请书;

 

    五、施工企业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施工企业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的施工企业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具体进行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进行完毕。

 

    合同要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比例;

 

    五、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十天内, 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此文件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 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具备编制条件的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规范及有关调整工程造价,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招标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价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按自治区建设厅和市政府行业管理或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后,必须报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 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违者必究。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议标的工程, 其承包价格由承包双方商议,报招行投标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呼和浩特地区相应的资格证书,(建设施工四级以上)和经营执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经批准来本地区施工的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 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有权对招标建设单位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四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的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 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建材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升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施工投标书要按格式填写, 要字迹清楚工整,并必须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的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签。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施工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 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 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的监督下,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扦的代理人的印签;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招标单位;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三条  评标、 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建筑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要纠正那种单纯以标底越低越好为中标条件的倾向。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 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签订承发包合同后, 交纳招你管理费,即中标价的万分之十五(建设单位为万分之十,投标单位为万分之五)。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定标后, 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随发包合同的同时,到建设行政工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进呼中标的外进施工企业, 要按照自治区《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向有关部门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对违反下列二、三、四、五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一方元的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 投标单位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自治区和呼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 由于工程建设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建设招标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标价的十分之二至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 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呼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6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