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法规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2002〕112号

 

各区财政局、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各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各市属有关企业:

 

根据厦府[2002]204号文件精神,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现就贯彻落实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制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让,车辆及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的整体、部分产权转让,以及道路、桥梁、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转让,应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规定进行。

 

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产权出让方凭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产权出让的批准文件或意见,向中心办理公开交易申请;

2、公示:中心通过网络或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交易:在公示期内,如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办理买受意向登记,中心可采用竞价、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受让方办理买受意向登记的,中心可组织受让方与委托方进行洽谈,协议成交;

4、鉴证: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中心对交易合同出具鉴证书。

 

三、财政部门凭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给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过户以及有关企业变更登记等手续。对不能出具规定材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单位,按照厦府[2002]204号文的规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不认真,工作明显滞后的单位,要予以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各资产经营一体化公司每半年应将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书面方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结合审计等工作,对各单位执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集体企业资产转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

1、《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四项制度执行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02]204号)

2、《厦门市国资局、财政局、工商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资局、工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厦国资[1999]194号)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