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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申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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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申请制度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3〕10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使政府的经营性土地供应量和供应时间更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借鉴香港等地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制订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申请制度。现予以下发,供有条件的地方试行。

一、实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申请制度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按照“计划先行,信息互通,定时供地,双向选择”的指导思想,实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申请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一是促使政府做到有计划供地;二是确保政府与市场之间做到土地价格、供地时间等信息对称;三是便于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有的放矢,从而寻找控制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的新途径,建立起供给引导制约需求的新机制。

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申请制度的操作步骤

(一)制订售卖土地储备表。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一年内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可纳入政府储备用地范围的土地,按所在地点、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最早出售日期、收取的定金标准等项内容制订售卖土地储备表。

(二)审批通过售卖土地储备表。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售卖土地储备表提交当地政府(或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公布售卖土地储备表。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布售卖土地储备表,公布地块所在地点、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最早出售日期、收取定金标准和接受交易申请的报名条件。

(四)接受交易申请。申请者可在最早出售日期前三个月,填妥申请表格,递交市、县国土资源局,并须列出愿意支付的最低价格。凡在上述限期之前提出的申请,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告之其提出的最低买受价格是否可予接纳。如申请人对某地块开出的最低价格可予接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申请人在15日内签立一份承诺书,承诺按所提出的最低金额竞投/标土地,申请人并须以本票或经核证于三个月内可兑现的支票,缴付售卖土地储备表所列明的有关定金。

(五)确定并通知申请人有关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日期。在发布招标拍卖土地的公告前1个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有关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日期。

(六)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如申请人投得有关土地,已缴交的定金会用作抵销部分的地价款,如申请人未能投得有关土地,但已履行承诺,可在拍卖或招标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所缴纳的定金,但不发放利息。如申请人在拍卖的叫价低于承诺的最低价格,或申请人没有在标书中按该最低价格或较高的价格投标,所缴交的定金将不予以返还。

三、相关政策的说明

(一)申请人所缴纳的定金可比招标拍卖报名人所缴纳的定金的标准低。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报告中的报价可作为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底价、保留价的参考。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对售卖土地储备表所列地块的信息反映,依次安排不同地块拆迁或农地转用征用审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

附件一:市、县售卖经营性土地储备表

附件二:申请表

附件三:承诺书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