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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明溪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保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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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明溪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保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政办〔2003〕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财政局制定的《明溪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保险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明溪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定点保险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节约经费支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动车辆实行统一定点保险。

 

第二条 投保范围的确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确认为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投保的机动车辆全部实行统一定点保险,享受统一投保后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统一定点保险种类原则上定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三种。用车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增加附加车险种类,享受统一投保后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条 统一定点保险公司的确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定定点投保单位。

 

第五条 被选定的保险公司对统一保险的车辆必须实行单列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建立专项业务档案库,以便在投保、理赔,修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中标的各险种保险费率为合同有效期内最高限价,定点保险公司在不违反《保险法》等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

 

第七条 各参加定点投保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经确认的车辆有关资料及车辆统计表(见附件)送到县政府采购办,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八条 承保公司每月末必须将定点保险车辆的信息反馈给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九条 保费的交纳,即保险合同签定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投保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由财政国库科直接从单位帐户上划转;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按照本规定自行办理交纳保费。

 

二、竞标、投标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定点保险公司的竞标管理:

1、明溪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下负责具体组织车辆定点保险的竞标工作。

2、竞标准备阶段。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制作采购文件;搜集投标的信息,确定谈判方式、评标小组成员,评标小组成员原则上由采购单位代表、专家、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为奇数)。审查参加竞标保险公司的资格证明原件。

3、竞标谈判阶段。

4、评标、决标、签订《定点投保合同》。

(1)议标谈判代表(评标小组)对各保险公司的资料和承诺书进行比较、评审;对公司的硬件设施、服务网络进行实地查勘评比,后根据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2)根据中标单位的各项承诺内容,制定统一的保险责任范围、费率、服务范围。

(3)根据议标结果向中标保险公司签发《中标通知书》。

(4)中标公司凭《中标通知书》议标结果与县采购中心签订统一《定点保险合同》,县公证处予以监证。合同一式四份;中标保险公司、县公证处、县政府采购中心、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各存一份。

(5)中标公司签订《定点保险合同》时,应向政府采购中心交纳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合同约定)。

 

三、定点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责

 

第十一条 中标保险公司必须对纳入定点保险体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车辆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兑现优惠条款和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定点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的要求可开展上门承保、送交保险单、接收索赔单证以及送交赔偿,并接受电话预约投保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限时勘查制度,定点保险公司需设置24小时报案电话(具体事项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在所有车险索赔单证齐全(具体内容由合同约定)后,实行限时理赔制度。赔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3个工作日赔付;赔款金额在1—5万元之间款的,4个工作日赔付;赔款金额在5-10万元以上的,5个工作日赔付;赔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9个工作日赔付。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汇入被保险单位帐户。

 

第十五条 定点保险公司,对大额保费的支付经书面约定可实行分期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肇事车辆在案情基本明确情况下,实行50%以上的预付赔款;重大赔案实行40%以上的预付赔款(预付赔款以保险金额或最高赔偿限额为基数)。

 

第十七条 实行伤员抢救费用担保。建立“绿色生命通道”(担保卡),可在保险金额或最高赔偿限额内对事故伤员抢救费用提供担保,并提供道路事故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八条 宣传保险活动,召开保险年度表彰大会。

 

四、保险费用支付费率及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各参加定点投保单位车辆的保费、费率、无赔款等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保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直接向驾驶员支付安全奖(又称无赔款优待),应从单位应交的保费中扣减,由投保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驾驶员作为安全奖励。

 

五、投保期内实行违规积分淘汰制

 

第二十一条 中标保险公司必须对纳入定点保险体系的县直机关车辆根据合同书中的承诺条款给予优惠服务,未履行的将给予相应的违规积分,违规积分累计达30分的将取消定点保险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定点保险投标。

1、不执行中标投保额为合同有效期内最高限价的积30分;

2、没有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的积1分;

3、未实行全天候开通服务热线的积1分;

4、未做到限时查勘、接到报案后,肇事地点在本市、县区5公里内的,未在半小时(路程每增加1公里,时间增加2分钟)之内到达现场的积4分。

5、索赔单证办妥齐全后,未做到赔款金额在1万元以内3个工作日赔付的积1分;未做到赔款金额在1—5万元之间4个工作日赔付的积2分;未做到赔款金额在 5-10万元以上5个工作日赔付的积4分;未做到赔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9个工作日赔付的积6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6、服务态度差、违反承诺一次积1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积3分;

7、年内被有效投诉一次并确认为事实的积3分;

8、未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条款兑现优惠条件的一项积3分。

9、定点保险合同书中承诺给予优质服务项目未执行一次的,无提供上门服务积1分;无提供分期缴费积2分;无提供无赔款优待积3分;。

10、肇事车辆在案情基本明确情况下,一般事故未执行预付赔款约定的积1分;重大赔案未执行预付赔款的积3分。

11、保险公司未对统一保险的车辆实行单列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建立专项业务档案库的积2分。

12、保险公司擅自向驾驶员支付安全奖一人次的积1分。

 

六、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不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单位,县财政局核减其相应经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单位的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未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自行修理的,县财政局相应扣减其经费。凡应参加定点保险而未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单位经费中报销费用的,县财政局相应扣减其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定点保险公司每年对定点保险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统一保险车辆全年无事故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被保险单位触犯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统一定点保险业务由明溪县政府采购办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省属驻明单位、县属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明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补充、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