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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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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 2004〕 737 号

 

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定“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建经〔2004〕10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一)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5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8千万元(含8千万元)的按每项7000元收费,8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9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15000元收费。

(二)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70%,中标方交纳30%。

(三)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费用、拆迁和各种补偿费用以及设备费用的投资额。

二、大会议室(90平方米)每半天200元,中会议室(60平方米)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45平方米)每半天100元。以上会议室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复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