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府发〔2005〕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原外经贸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3〕83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投资扩大内需确保全市重点工程建设主要物资供应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渝府发〔1998〕62号)等78个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现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从2005年5月31日起停止执行。
市人民政府重申,所有与上位法内容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的规定办理。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