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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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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顺政发〔2005〕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区研究制订了《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已经2005年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
   (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或承诺还款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的项目,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成立顺义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财政局、顺义规划分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  主要负责人组成。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区招投标实施意见;通报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情况;沟通监督执法信息;协调解决监督执法的重大问题;定期向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稽查工作,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报送、核准事项的执行情况、招标公告的发布等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
   (二)顺义规划分局负责本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区建委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方面)新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区市政管委负责市政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区农委、区工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信息中心等分别负责农业、工业、水利、商业、信息化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区财政局负责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区监察局负责对同级行政机关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八)区审计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于招标项目监督管理职能有交叉的,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 在本区内实施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一)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报区招投 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报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项目的勘查、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 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四章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招标投标核准意见。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政府采购项目,按项目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向财政局申请政府采购立项。

  第十二条 区政府委托区发展改革委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20家达到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目录在顺义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每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并现场公证。经抽取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每两年重新招标确认一次。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须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证明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书面材料,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实施。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中标合同)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须在国家或北京市指定的媒介(人民日报、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投资平台)至少一家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章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别受理。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重大项目的投诉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处理应报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招标人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不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及其他弄虚作假形式谋取中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或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中标人在正常情况下不履行书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私自将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六)有其它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我区将把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纳入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