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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告
政策法规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告

 

2005年 第1号

 

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4号)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省目前实际情况,对我省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进行重新认定,现公告如下:

 

一、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辽宁日报》、《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www.lntb.gov.cn,含设在各市的网络终端)为发布辽宁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为了加强监督与管理,我省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将发布的招标公告送至《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必须进行招标公告审查,并领取招标项目代码。其中,中省直所属项目招标公告审查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市属项目招标公告审查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

 

四、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招标公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以投诉或举报。受理投诉电话(录音):024-86892394,或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举报中心。

 

五、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凡达到我省规定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辽宁日报

地址:沈阳市中山路339号

邮编:110014

电话:(024)22698121

传真:(024)22698073

E_mail:lnrbggb@126.com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邮编:110032

电话:(024)86892394

传真:(024)86892394

E_mail:lntb@lnd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