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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甬发改重点〔2006〕11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发挥档案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档案)是指在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招标投标档案应是对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过程和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

  第四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具体组织和实施我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重点招标办应当设专人从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设置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档案室,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各自的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内部保管工作。

  第六条  每个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监管人员是组织招标投标档案材料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及时将有关招标投标资料报送市重点招标办。

  第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资料交接时,交接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市重点招标办档案管理人员收到有关档案资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八条  归档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图文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有关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第九条  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招标投标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原则上一般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应保存五年,特别重大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档案应保存五至十年。

  第十条  招标投标档案基本资料包括:

  (一)立项文件(包括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核准文件复印件,其中:

  1、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

  (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的证明材料;

  (3)内设的招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情况材料;

  (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的证明,包括编制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招标业绩情况。

  2、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

  (1)招标代理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有效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3、邀请招标的,提供邀请招标批复复印件。

  (三)市招投标中心出具的招标申请及登记表复印件

  (四)市招投标中心出具的公开招标(含资格预审)公告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六)合格投标人名单或者资格预审报告

  (七)答疑资料(含补遗资料、澄清、修改)

  (八)市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专家选聘表

  (九)评标报告: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十一)招标人提交的合同副本

  (十二)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公证文书

  (十三)招标领导小组批复及会议纪要、监管机构有关记录、项目投诉情况和有关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重点招标办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招标人应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的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市重点招标办报送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涂改、伪造招标投标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或将招标投标档案资料带离档案室。

  第十三条  销毁招标投标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程序监督销毁。

  第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或机构、招标投标有关当事人因工作、业务需要,可凭有效证明,经批准后,在档案阅览室进行查阅;查阅期间,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招标投标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经市重点招标办负责人批准借阅的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必须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复制有关档案材料的,须经市重点招标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重点招标办办理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和合同副本备案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市重点招标办工作人员,特别是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市重点招标办应在做好纸质文档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电子文档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