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等四个部门制定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6〕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监察委、建设交通委、财政局和审计局制定的《徐汇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徐汇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条文)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项目,是指本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采购列入当年《徐汇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饰工程以及市级道路、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建设等,且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本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应当进行招标。小额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当采用招标方式。
第四条(管理职责)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察。
第五条(活动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招标) 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将小额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列入当年部门财政预算。 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将经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的小额工程项目核准表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给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小额工程项目未列入《徐汇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申报部门应当将财政预算批复书直接提交给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聘请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但对小额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及终结,有相关财政管理规定的,须严格按区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投标) 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申报部门提交的材料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察审计) 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告知区监察委员会,区监察委员会应当按其职责进行监察。区审计局应当按照《徐汇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徐府发〔2003〕36号文)进行审计。
第十条(禁止行为) 项目申报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小额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以项目时间紧为由规避招标投标; (二)与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特别规定)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徐汇区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04〕38号文)同时废止。
徐汇区监察委员会 徐汇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徐汇区财政局 徐汇区审计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