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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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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6〕30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积极探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途径和办法,省厅制订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试点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发挥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投资行为和产业发展方向,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要本着有利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的新机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工业项目供地管理模式。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建立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和工业项目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一是探索我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积累经验;二是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切实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效益和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三是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效益最大化;四是提高工业项目供地的透明度,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三、试点范围全省确定下列11个市、县(区)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试点单位:厦门市、福清市、龙海市、永安市、建阳市、莆田市涵江区、龙岩市新罗区、古田县、闽侯县、惠安县、德化县。试点单位可将工业标准厂房及工业配套项目用地、物流(工业仓储)项目用地、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点引导社会投资的工业项目和其他具有一定替代性、竞争性的工业项目用地纳入招拍挂出让的试点范围。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经济较发达地区或产业特色明显的县(市、区)增列为试点单位;试点市、县(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具体确定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试点范围(产业目录)。

四、方法步骤

(一)制订方案

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步骤、方法和工作要求等内容,同时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制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试点工作方案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拟定拟招拍挂出让地块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2)出让地块的供地时间和供地方式;(3)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4)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目录、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环保要求等;(5)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6)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实施方案经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规则、程序和方式,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

(三)总结推广

试点工作从2006年11月20日开始。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五、相关政策

(一)试点县(市、区)拟招拍挂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以政府工业批次用地形式申请报批。一次性申请招拍挂出让的工业用地,一般不超过15公顷;工业招拍挂出让用地的供地率达到70%以上并动工建设后,可再申请办理下一批次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自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批准之日起,试点县(市、区)必须抓紧组织实施工业批次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活动。

(二)试点县(市、区)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拍挂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指存量建设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按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规定,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交纳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可比照担保法有关定金的规定,按不超过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20%确定)。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并通知该宗地用地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的竞投(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区)拟投资试点方案所列工业项目需要使用增量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可按照第(二)项规定提出用地预申请,试点县(市、区)政府可按现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申请时可不再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证明和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但应提交政府同意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产业目录(门类)和面积规模的批复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招拍挂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申请获得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

(四)在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时,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未能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退还其所交纳的保证金。

(五)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底价或保留价暂按不低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闽政〔2005〕18号)的规定确定,国家统一制定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后,各市、县(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

(六)非试点县(市、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试点工作;其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参照本方案办理。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试点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试点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做好试点工作,做到试点工作有部署、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使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并真正取得实效。

(二)健全制度,规范操作

各试点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细化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规程,确保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具体要求是:

1、公平合理设置前置条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应严格遵循《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一般规则和程序,不得设置排斥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置条件。

2、明确载明出让公告内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门类、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投资强度,土地三级分类用途、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引导投资商理性竞买土地使用权。有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宗地,公告内容还应载明预申请人及其提出的土地价格、保证金和其他条件。

3、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始)价、底价(保留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应实行集体研究确定。

4、加强工业用地信息发布。工业用地出让信息要按照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出让结果等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和主要媒体上公布,并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狠抓落实,取得实效

各试点市、县(区)要按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抓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及时汇报沟通情况。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政策研究,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