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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
政策法规

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

 

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一条。

 

  2.第三条作为第二条,并作如下修改:

 

  (1)第一项修改为:“在适当控制建筑施工队伍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现有施工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生产经营、财务制度和质量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

 

  (2)第二、三项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

 

  八、《江西省城镇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劳动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