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交易规则(试行)
长招管办[200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长丰县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三条 招标人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长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交易申请委托书(式样附后);
2、有关部门核发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项目核准通知、项目同意建设批复)等文件;
3、到位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
5、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需审查的还须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相关部门出具的《长丰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等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 县招投标中心对招标人提出的交易申请初审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符合交易条件的,准予受理,并向招标人出具《业务受理单(回执)》;
(2)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交易的答复,并出具《业务未受理通知单》。
第三章 编制招标方案
第五条 准予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县招投标中心应会同招标人拟定招标计划,形成初步意见后组织实施。
属应急等特殊工程,其招标难以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招标方案应按照相关规定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根据县政府办[2007]8号文件规定或达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按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对于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采取资格预审。
第八条 投标人条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公告栏及其它相关媒介上发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县招投标中心以外的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投标价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般项目和使用通用技术的项目,一般应采用合理低价投标价法进行评审,技术复杂的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四章 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经县招管办审查后,由县招投标中心在指定的公告媒体上统一对外发布。
在指定的媒体之外发布公告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并通过县招投标中心支付。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经招标人确认并报县招管办审查后,应当向五家以上具备相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其中不足五家的,向县招管办报告)。
第五章 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县招投标中心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同时做好组织工作,并在交易时间、场所上做好相应安排。
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同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送县招管办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修改;审查合格的,县招管办备案。备案后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方可对外发售。
第六章 资格预审及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工作由县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参与)组织实施,投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完毕后,应当将结果报县招管办备案。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七家的,应当进行二次公告。二次公告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七家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三家,报县招管办备案后,招标依法继续进行;
2、如果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报县招管办批准后可以采取其它方式进行。
投标人资格预审资料备案后,方可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 县招投标中心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的内容报县招管办审查备案后方可对外发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届满后,投标申请人少于三家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申请人仍少于三家的,报县招管办批准后可以采取其它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图纸。收取图纸押金的,图纸押金由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投标人应及时将图纸退还,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退回的图纸进行审核,县招投标中心将根据招标人的审核结果办理图纸押金退还手续。
第七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做好投标文件的受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至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申请人仍少于三家的,报县招管办批准后可以采取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八章 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县招投标中心在开标前依法组建。专家成员应当在县招管办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代表要求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应取得县招管办同意。
第九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县招投标中心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简要介绍本次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2、根据投标文件的接收情况,校点参加本次开标会的投标人,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查验;
3、由县纪委(监察局)驻县招投标中心纪检监察室或县招管办督查科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或投标人代表等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内容、投标报价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宣读的其他内容;
5、工作人员应当将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有关内容须经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开标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将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2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章 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三十条 中标候选人应当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电子大屏和公告栏等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列顺序;
(2) 公示期限;
(3)投诉受理单位及电话;
(4)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章 定 标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将拟定的中标通知书送县招管办审查备案。备案后,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二章 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招投标中心审查并报县招管办备案。合同备案后,依据招标文件结清相关费用,投标人方可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交易结束后,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对项目交易情况进行总结。
书面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组织方式;
(3)招标方式;
(4)资格审查方式;
(5)投标人资质要求;
(6)招标公告发布的范围;
(7)评标办法;
(8)计价方式;
(9)投标申请人数量及投标人数量;
(1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11)有无废标和无效标的情况;
(12)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列顺序;
(13)中标人名称。
第十三章 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结束后,县招投标中心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申请书;
(2)招标方案;
(3)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等相关资料;
(4)投标申请人资料;
(5)开标记录;
(6)评标记录;
(7)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附中标人履约保证交讫凭证);
(8)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项目交易书面总结。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在长丰县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招投标活动,参照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规则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