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
长招管办[20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丰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长丰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有偿转让国有、集体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股权)以及与之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冠名权等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实施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促进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益;
(四)自愿、平等、有偿;
(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和受理
第五条 转让人向中心提出入市交易委托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长丰县国有(集体)产权入市交易委托书;
(二)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准予交易备案文件;
(四)按规定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应提供评估报告;
(五)领导集体讨论确定的交易标的底价纪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人原则上应提供申请资料的原件供中心查验,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原出具单位的公章。
第六条 以下产权交易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的;
(二)房产所有权转让的;
(三)节庆冠名权、广告经营权、公交车(出租车)营运权、加油站经营权、采矿权等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的;
(四)水域资源开发权(如养殖),景区开发权,山林、农田、荒滩开发承包权等自然资源的有偿转让的;
(五)其他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第七条 中心对转让人提出的入市交易申请,初审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符合交易条件的,报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备案后,出具受理通知单,准予入市交易;
(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直接做出不予入市交易的答复;
第八条 产权交易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转让:是指产权交易过程中,有多名受让意向者,确定受让者除价格因素外,还有一个或多个因素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评出最优标成交的一种方式;
(二)协议转让:是指由中心组织交易行为,由产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直接就交易价格、交易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
(三)竞价转让:是指除价格之外的其他转让条件确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产权转让给价格最高者的交易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招标转让指转让标的较复杂,且转让价格不是唯一决定因素,需通过综合评审确定受让方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涉及资产、负债规模大,标的情况复杂的;
(二)涉及职工人数多、债权债务处置复杂的;
(三)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寻找战略投资者,发展产业的;
(四)适用国有产权招投标方式的其他情形。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具有下列情形,可采用竞价方式:
(一)处于参股地位的股权转让;
(二)不改变控股地位的部分股权转让;
(三)只能由市场发现价格的产权交易项目;
(四)实物产权、知识产权和债权转让;
(五)适用竞价转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发布挂牌公告
第九条 对准予入市交易的项目,由中心统一对外发布挂牌公告,公开征集求购对象。
挂牌公告由中心拟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产权项目概况;
(二)求购人的资格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三)挂牌期限;
(四)求购申请地点;
(五)挂牌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 挂牌公告除在中心网站和公告栏发布外,还应在“合肥市招标投标网”等其他媒体上发布:在指定媒体之外发布挂牌公告所产生的费用由转让人承担并通过县招投标中心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交易挂牌公告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其他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告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实施交易
第十二条 求购人的受让申请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受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告期限内有三家及以上的求够人的,县招投标中心应与转让人协商,根据标的实际情况确定拍卖或招标方式。
(二)挂牌公告期限内只有一家求购人的,可采用协议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应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转让人如需直接确定交易方式为拍卖或招标的,须经县招投标中心同意,并报县招管办备案。
直接确定交易方式的,其交易公告发布媒体参照本规则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采用拍卖方式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拍卖机构。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佣金超过三万元)的,拍卖机构由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其他交易项目拍卖机构由转让人和县招投标中心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采用招标方式时,评标办法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的最底投标价法。
(二)签定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构确定后,转让人须与拍卖机构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三)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由拍卖机构负责编制,经县招投标中心审查后,并报县招管办备案。
(四)拍卖机构向求购人发出竞买邀请函,如拍卖机构认为还需公开征集竞买人的,可再另行发布拍卖公告。
(五)受理竞买申请。拍卖机构负责受理竞买申请并组织看样(标的展示)等相关活动。竞买申请人不足三名的,根据项目交易实际情况。如需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或者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的,应报县招管办备案。
(六)组织拍卖会。拍卖机构在县招投标中心指导下组织拍卖会,并视情邀请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七)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八)签定成交合同。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转让人签订产权交易成交合同。
(九)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在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方式采用招标方式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人与县招投标中心签订委托招标合同;
(二)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县招管办备案。
(三)县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求购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四)县招投标中心受理投标申请并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名的,根据项目交易实际情况,如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采用协议交易方式的,应报县招管办备案。
(五)县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六)县招投标中心根据评标报告在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后,县招投标中心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八)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委托人签订成交合同。
第十五条 交易方式采用协议方式的,协议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县招投标中心主持下,转让人与求购人进行洽谈,并签署初步洽谈协议。
(二)转让人对初步洽谈协议进行审议或领导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三)协议成交的,转让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
(四)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在中心网站和公告栏上公告。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成交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产权交割事项;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七)签约日期;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部门有规范合同范本的,应采用范本。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于交易文件相违背,否则合同无效。
拍卖机构及交易双方在成交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合同等资料送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在合同备案过程中,县招投标中心发现合同内容有错误的,应当责令交易双方改正。
第十八条 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将成交款汇入县招投标中心指定帐户;如以拍卖方式成交的,买受人应将拍卖佣金连同成交款一起汇入县招投标中心指定帐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将成交款汇入县招投标中心帐户后,按合同约定可以办理交割手续的,县招投标中心向转让人发出标的交割通知书。
第二十条 产权交割完毕,并且交易各方按规定向县招投标中心缴清相关费用后,转让人凭标的交割确认书(拍卖机构凭缴费凭证)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成交款(拍卖佣金)划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采用拍卖方式的,县招投标中心按规定向拍卖机构收取交易服务费;采用协议、招标等方式的,可向转让人和买受人收取直接代理交易服务费。转让人如中途撤回交易项目的,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项目合同备案后,县招投标中心应在一个月内将交易资料及时归档,需归档的交易资料主要包括:入市交易申请资料、交易文件、求购人(竞买人)资料、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初步洽谈协议)、成交合同、交割通知书、交割确认书和各类费用收缴及成交款缴退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