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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招投标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长丰县招投标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长招管办[2007]9号

 

为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体系,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准确地反映招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更好的营造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加强特邀监督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投标特邀监督员(以下称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和县招管办的聘请,在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项目见证、标后监督、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并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招投标监督工作需要。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县招管办邀请,对招投标项目的项目受理、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特邀监督员应将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意见向招管办反映,同时向县纪委、监察局通报;

(二)对招投标中心业务人员、业主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同时协助县监察局、招管办和其他相关单位对违反招投标政策事件或相关招投标投诉事件的查处;

(三)接受县招管办的邀请,参与对县内重点民生项目的标后巡查工作,并积极履行建言建议的义务;

(四)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招管委等提出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招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招投标工作会议,了解招投标工作安排和部署,参加招投标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获取必须工作经费补助的权利;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向县监察局或招管办反映情况,并可拒绝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积极宣传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担任特邀监督员期间,不得接受与监督工作相关的任何组织单位的报酬;

(三)遵守招投标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要求;

(四)保守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秘密;

(五)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招投标项目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说明情况,提出回避;

(六)在监督过程中,协助县招管办做好对开评标过程的依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现场对评委专家的履责表现进行打分,且不得发表与自身职责无关的言论;

(七)服从县招管办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聘请的特邀监督员一般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县招管办会同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产生;县招管办统一向其颁发《长丰县招投标特邀监督员聘书》、《特邀监督员工作证》,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第七条  县招管办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特邀监督员的聘请、培训、工作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所在单位、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工作程序

(一)县招管办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并通知特邀监督员;

(二)县招管办向特邀监督员说明时间和地点以及相关的其它事项,并请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同时建立“特邀监督员实施招投标项目监督”目录库;

(三)特邀监督员在现场办公区域内实施监督须挂牌上岗;

(四)特邀监督员在履行完毕相关监督工作后,应将其项目监督情况书面反馈。

第十条  县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特邀监督员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