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锦发改发[2007]2号)
县(市)区发改局,委内各处室: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
(一)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
(二)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
(三)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
(四)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者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部分招标或者全部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第四条 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下列项目可以核准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2.抢险救灾的项目;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4.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5.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4.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或者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专利权保护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4.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五)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招标方案核准的程序
(一)国家、省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改委初审后转报上级发改委审批(核准)。
(二)市发改委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市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方案。也可以单独申报,另行核准。
(三)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市发改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方案。
申请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市级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及县(市)、区发改局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市发改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方案。
(四)市发改委备案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单独申报,另行核准。
第七条 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时限
(一)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二)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的核准或者初审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后,在7日内将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指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下三类项目: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
2、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
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招标估计金额(万元) 备注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全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资料
其他
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的总和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中所列项目总投资保持一致。
2.其他是指除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之外的部分,如房屋拆迁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锦招标核 号
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
招标方式 备注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全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资料
其他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及说明: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作出以上核准意见。
2.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3.此件作为办理办理招标事宜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核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