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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哈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地建字〔2007〕43号

 

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哈密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生,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照地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局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有关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哈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地区行署第二次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哈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密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地区区域内政府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及其它渠道投资的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强制招投标承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

1、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1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16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2、5层以上住宅的勘察、设计和总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区的总平面设计;

3、新建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50万元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勘察、设计;

(二)工程监理招标

1、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1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投资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3、新建工程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4、估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5、其它投资渠道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地方重点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地方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哈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凡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理及施工发包的合同备案

 

第五条 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哈密地区建设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必须同时在《哈密报》、哈密地区建设网(网址:http://hmdqjs@xjjs.gov.cn)媒体上发布,但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工程投资规模较大(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新疆建设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七条 为充分体现公开招标的竞争力,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标应当使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人,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报名;

(五)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资格审查);

(六)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举行开标会议;

(十)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求招标人或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提供经注册造价师签名并加盖个人执业章和注册单位公章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标底编制说明、注册造价师资格证原件,报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经审定后方可公布。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应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建设专项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得少于当年投资工程造价的5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第三方担保。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立项批复或可行性报告批复)、招标核准意见书、规划许可文件;

(二)招标文件;

(三)资格预审文件(注:需资格预审的项目);

(四)招标公告文本;

(五)图纸审查合格书;

(六)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标底编制说明;

(七)资金到位或落实证明;

(八)委托招标代理的,提供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至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公开标底并合理设置投标控制价。

投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编制的投标控制价超出批准投资概算相关部分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责成编制单位予以核实、调减。经核实投标控制价无法调减,或者经过调减仍然超出投资概算相关部分的,不得组织招标,招标人也不得直接发包工程。

非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三分之二的投标人的报价均高出投标控制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投标控制价编制错误的,以投标人有效标价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二)属于投标人错误的,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认可高出投标控制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提倡捆绑式招标,有资质的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场地规划和设计方案设计或概念设计可以采用单独招标的方式;设计方案招标应当选择实用、美观、工程造价合理的方案为中标方案(方案一旦确定再不得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当为投标截止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招标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数量、主要技术要求,设计招标需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需附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

(四)完成勘察、设计或者竣工、交货的时间;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标准及日程安排;

(六)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七)允许分包的约定;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方式;

(九)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投标时间以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3、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费率标准;

4、对未中标的设计单位支付的设计方案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十一)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还应当包括:

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式;

2、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十二)工程监理招标还应当包括:

1、委托监理的范围、方式和权限;

2、支付监理费的费率标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定条件和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非法设置市场准入、投标许可、资格核准等限制平等竞争的条件,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章 投标人选择

第十九条 投标报名企业经资格预审合格者不足3家时,招标公告应在有效媒体上再次发布。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报名企业,招标人必须全部邀请其投标。同时,招标人应书面告知未通过资审的报名企业其不合格原因。对其有异议的,可向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实并答复。

当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量化打分,以得分从高至低录取,资格预审完成之后,各项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原始评审记录单独由招标投标监督单位密封,未经招标投标监督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场,任何人不得拆封。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并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在哈密地区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投标人如提供虚假业绩和材料的,一经发现,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并取消其在2年内哈密区域范围内参加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取得投标资格后无故放弃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载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招投标方面进行必要限制。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建设工程依法试行资格预审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选择资格预审合格企业作为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确定。委员会成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综合说明书;

3、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简介;

4、对施工的主要技术要求;

5、中标后拟分包的部分;

6、勘察、设计费取费费率;

7、勘察设计文件还应当附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组织方案;

8、设计投标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设计图纸: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公共建筑需附建筑渲染图:住宅小区还应有总平面设计、道路、绿化、管网等专项工程设计图纸;

(2)工业项目的设计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的总平面设计;

(3)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9、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监理大纲;

3、拟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简历、业绩;

4、拟用于工程监理项目的主要质量检测设备、仪器,或者委托法定单位检测的协议;

5、工程监理费取费费率;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及投标价格;

3、设备、生产(供货)单位提供设备选型方案及说明;

4、拟在中标后分包的部分;

5、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施工招标还应当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

(3)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

7、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凡承建未经招标工程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证核实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拟派项目经理未取得项目经理证(建造师证)的;

(六)哈密区域外企业没有提供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材料,有不良记录的;

(七)哈密区域外企业未在当地进行注册登记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四)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的一致;

(六)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有相关投标单位投诉,并经有关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有资格的造价员)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专用章。未经注册造价师(或有资格的造价员)签字的投标报价无效,作无效经济标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承包。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5~7人(含)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至多派1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应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产生。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根据招标文件和自身专业知识对每一投标文件独立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建立统一的评审标准,使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具有可比性。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就评审标准、方法等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评价的事项进行讨论,需讨论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

(三)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澄清的,应当同时听取投标人关于相应条款的理解。

(四)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并对全体成员有约束力。

表决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推翻评标委员会做出的书面决议和评标结论。

 

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对技术标和经济标分别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在开标时,要求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本单位不少于1个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人员(必须带资格证书原件)到场。

对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的5%(含5%)、10%(含10%)、15%(含15%)时,按照建设部2001年107号令分别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对重犯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个人注册资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凡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一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最终以造价管理机构的审定为准。

 

第六章 评标方法

第三十一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具体计价方式以工程特点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为准)

(一)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

1、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只进行符合性评审,通过者方可进入报价文件评审阶段,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应将工程量清单报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造价管理部门主要对工程清单子目标准、项目措施费、不可竞争的规费进行审核,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3、对投标人的报价文件首先进行算术性校核即修正投标报价,随后评标专家对最低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评审。为有助于评审,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经评审后认为该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的,评委会根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要求,可劝其自动弃标。投标人如不同意弃标,将提高履约保证金,最高可达投标价的30%。同时,还可要求提交投标价10%的周转监管资金;同意放弃的,再从次低标开始评审,以此类推。

4、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作废标处理。

(二)实行定额计价

1、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投标函文件)的分值比例原则上为30︰70,总分为100。

2、招标人在开标24小时前必须确定出合理的投标控制价并对外公布(投标控制价在开标3天前必须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招标投标机构备案),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控制价。

3、投标报价平均价的+3%~-5%范围内的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下浮3%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浮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下浮一个百分点扣1分。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投标函文件)二者得分之和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法律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特殊工程发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应当由相应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军事机关自身为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认定,认定后可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国际性活动等急需配套建设的工程。上述工程必须是自计划部门下达立项批文之日起,或自政府办公会议确定进行建设之日起,至立项批文或政府办公会议确定的竣工之日止,按照正常的建设程序难以按时完成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应急建设工程的认定及发包应当由政府办公会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是指为抗击突发性灾害或险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而必须紧急建设的工程。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当由政府办公会议确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机关按其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直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查、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

(二)将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泄露标底的;

(四)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六)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向工程建设招标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行贿而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违反规定让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投标,或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扰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将中标工程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第三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二)向投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

(五)违反规定给应进行招标投标而没有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活动的,予以公开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必要时,可对其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第四十二条 工程造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工程合同价格及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为了推动哈密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上水平,在工程招标投标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 在哈密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自获奖时间起1年内给予每次招投标总得分基础上给予奖励2分(企业可在一年之内自选二次加分时机),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中可单独奖励1分(只限一次);获得“天山杯”或“自治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的,自获奖时间起1年内给予每次招投标总得分基础上奖励1分(企业可在一年之内自选二次加分时机),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中可单独奖励0.5分(只限一次);获得地区“绿州杯”、“地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的,自获奖时间起1年内给予每次招投标总得分基础上奖励0.5分(企业可在一年之内自选二次加分时机),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中可单独奖励0.5分(只限一次)。如果获奖项目为同一项目,奖励按照就高不就底的一次性加分原则,不得累加

(二)在哈密区域范围内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事故被确认之日起1年内取消企业在哈密地区的参加投标资格;发生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自发生事故被确认之日起取消企业六个月在哈密参加投标资格;发生一起四级的,自发生事故被确认之日起取消企业三个月在哈密参加投标资格。

获奖证明由投标企业提供,并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投诉的,奖励次数及时间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哈密地区建设局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