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政办〔200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范围内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对各类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招投标中心作为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各建设项目业主、政府采购人、土地出让人和产权转让人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并作为应当实行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
县建设、财政、国土、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派驻县招管办的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长丰县招标投标统一平台的实施意见》(长发[2007]21号)中所明确的八类项目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县招管办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统一实施。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实行招标:(1)建设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以及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项目;(2)概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项目;(3)估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项目;(4)其它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下列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统一交易,交易方式按有关规定进行。(1)项目业主是县直单位的:建设工程概算造价在10-50万元的项目;概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项目。(2)项目业主是乡镇(区)的:建设工程概算造价在20-50万元的项目;概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估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项目。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备案:本条第二款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项目。由各项目业主在签订协议(合同)之后的三日内,报送县招管办备案。
第八条 下列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直单位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在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的;乡镇(区)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
前款规定标的以下,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 经营性用地或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的交易活动,由县招管办和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操作:1、交易申请;2、交易受理;3、文件核准;4、公告邀请;5、资格审查;6、集中交易;7、交易确认8、合同备案;9、交易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管理方式。年初由各单位编制采购和投资计划,实行源头控管;对达到规定限额的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规范操作;招投标活动的运行,采用内控、监控、各项规则实施全过程监督,同时还邀请监督员、巡视员参与监督。凡应该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附有县招投标中心的鉴证证明,收支票据才能入帐。
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县招管办。
县招投标中心对已进场交易的招投标项目,应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主管部门凭此鉴证证明办理下一环节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库。规范和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把领导干部亲属不允许在其主管或分管的范围内参与项目投标活动作为资格审查的前置条件,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也可采取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 建立全县统一的专家库,加强招投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扩大专家库专家数量,优化专家组成结构。
第十五条 建立县招投标网,健全招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实行支出类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和出售类项目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第十七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与方式,强化中标人责任。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出具由县招管办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以承担低价风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不得将实行备案制的交易项目不备案。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对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招投标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各级领导的亲属等,不允许在其主管或分管的范围内参与项目投标活动。违反规定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工作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和分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的,资格审查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对投标人信用记录实行黑名单制度,5年内不得进入长丰招投标市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到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承包单位外,其他项目应招标而不实行招标的,必须报经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省、市主管的项目,从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招管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起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