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直机关所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脱钩改制资产处置有关规定
宜市脱改办〔2007〕4号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做好脱钩改制工作,现就宜昌市直机关所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脱钩改制资产处置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清产核资
脱钩改制企业应在宜昌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对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应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明细清册,并报宜昌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各主管部门向宜昌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委托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宜市国资[2006]6号)文件精神,在《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公布入选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宜市国资[2006]9号)中组织选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确定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和随机抽签两种方式,由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在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备选库名单中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好的中介机构发出招标邀请函,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向委托方推荐中标候选人。委托方最后确定中介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向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采用随机抽签方式时,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备选库中有一定业绩的中介机构代表在宜昌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改制企业的代表现场抽签确定,并将中签结果书面通知到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由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签定委托合同。
以上中介机构选聘办法限于企业单位适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按宜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于资产占有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确需公开招标的事项; 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的,适用于公开招投标时流标的项目或1000万元以下资产占有总额的。
(四)财务审计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资产评估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
(五)损失核销与评估核准。对在资产评估中清理出的潜亏和资产损失的核销和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企业单位在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宜昌市财政局办理。
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应严格按国务院378号令、财政部第36号令和宜昌市人民政府126号令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和办理批准手续。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单位产权的基本情况;
2、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单位涉及的经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权益的处理方案;
5、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
6、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7、其它需要提交的内容。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宜昌市财政局审批并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企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批准的脱钩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转让方委托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资产转让,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
2、转让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转让项目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⑴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准文件;⑵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内部决策文件;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⑷转让标的单位审计报告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⑸职工安置方案及职代会审议决议;⑹转让标的单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及主要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意见;⑺法律意见书;⑻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转让形式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组织产权交易实施。
招标方式适用于:有两个以上受让方,标的单位情况相对复杂,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经过综合评定;
拍卖方式适用于:有两个以上受让方,国有产权或标的单位相对简单,转让价格和受让方的支付能力是主要成交条件;
协议方式适用于:只有一个受让方,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并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六)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由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公告、受让申请、组织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确定中标人、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由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宜市国资[2006]6号文在《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入选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中所确定的拍卖机构中抽签确定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也可视具体情况由各主管部门委托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确定方法与确定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方式相同。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事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七)在没有受让方时,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应与转让方协商,是否延长转让公告时间或调整受让条件和转让底价,并经宜昌市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次组织实施。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当停止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八)转让收入管理,产权转让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宜昌市财政局,设立资产处置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交易鉴证
国有产权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一)办理产权鉴证时,转让方应当提交的资料: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3、主要债权人同意转让产权的意见(证明);
4、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5、转让产权的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转让资产的权属证明;
8、双方的成交合同;
9、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属拍卖);
受让方应当提交的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宜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相关费用。
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产权鉴证按宜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