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岩区小额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岩区小额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黄岩区小额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区小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小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项目为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国有、集体(含村、经联社和社区)出资或国有、集体占有股份的小型建设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国有集体资产及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等项目。
第四条 小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台州市招投标中心黄岩建设工程交易站限额以下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集镇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乡镇道路、管道线路、园林绿化、土地整理、水利工程、教育卫生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信息化建设工程等;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5000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乡镇和街道国有资产及所属单位集体资产、村和经联社及社区集体资产,合同价在1万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出租、出让的项目。
市政公用资源和市政公共设施特许使用权,合同价1万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出租、出让等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但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小额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资信良好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交通、水利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资或服务采购项目,如需进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的,从其规定。
村级集体项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采用其他方式的除外,但须报所属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招标,但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物资和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项目;
(三)产权和公共资源使用权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可采用简易程序招标的项目。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质及其他条件);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要求;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建设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公开设定上限价;产权交易项目设定保留价,但不能公开保留价);
(四)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以及返还方式;
(五)投标文件解释及实地踏勘的时间、地点;
(六)评标标准、方法及开标时间、地点;
(七)合同签订说明及奖惩措施;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禁止采用暗标招标和费率招标,推行项目数量清单报价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单位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建设工程和服务项目还应包括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以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证书等。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5家以内(含5家)的全部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大于5家的可抽签选择不少于5家作为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分项单价组成);
(三)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注明正本与副本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评标小组组建不符合规定的;
(四)干涉评标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拢标、排挤其他人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如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然失败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1-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小组提供的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日。公示时间结束后,如无疑议的,招标人应当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涉嫌违纪违法的除外。
第六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同招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以及廉政合同。中标人和招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并应当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除返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六条 严禁招标后随意变更项目和增加合同规定外的项目,严格限制项目变更联系单的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小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小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建立小额项目招投标分中心,加强对国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规范管理。
区级机关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小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可建立小额项目招投标分中心。
第三十八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小额项目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建立小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台帐制度,健全半年一报备案制度。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一)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二)监督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遵守监督纪律,保守机密,并应实行回避规定;
(三)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或表决;
(四)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进行监督,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有违纪行为的人员要及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进行调查,按规定和程序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小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关当事人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