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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发改委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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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发改委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07〕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发改委《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5月9日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资金安全,促进投资项目有序运作,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有关区政府投资或者使用国债资金等项目建设进行程序性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监委、区建交委和区审计局,负责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重大事项,受理被稽察项目的复核申请。

区发改委具体负责组织和开展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

四、项目稽察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级政府资金建设的投资项目(包括区级预算内外资金、土地出让金、政府举债资金、市补贴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二)使用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

(四)市稽察办、区政府委托稽察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稽察包括项目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制稽察、招标投标稽察、勘察与设计稽察、开工条件稽察、项目进度稽察、货物采购稽察、项目监理稽察、质量管理稽察、概算控制和资金使用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效益稽察等内容。

六、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稽察项目计划。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稽察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年度稽察项目计划确定后,区发改委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收集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区发改委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三)制定项目稽察提纲。项目稽察前,应当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四)项目实地稽察。区发改委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开展项目实地稽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临时告知的方式进行。

(五)征询稽察意见。区发改委应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被稽察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认可区发改委的意见。

(六)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区发改委在现场稽察、征得被稽察单位反馈意见后,及时作出稽察报告,向区政府报告。稽察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稽察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七)对违规问题处理。对被稽察单位有违反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可作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区发改委以稽察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稽察单位限期整改;

2、情节比较严重的,经区发改委专题报区政府批准后,以稽察通报的形式,对被稽察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项目继续实施会危及政府投资资金安全的,由区发改委向区政府提出建议对该项目资金暂停拨付、冻结或者收回,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委告知相关部门执行;

4、情节严重,继续实施会造成项目严重缺陷的,或者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由区发改委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委函告相关部门依法暂停项目建设。

区发改委也可就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项目整改。被稽察单位应按照前款所述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区发改委报告整改情况。

被稽察单位如对稽察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小组提出复核,具体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

(九)项目复查。区发改委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复查验收合格后,即终止对稽察项目的处理。

(十)立卷归档。项目稽察材料、稽察报告、整改通知等相关资料,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七、稽察工作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一)一般情况下,每年对列入稽察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至少进行1—2次现场稽察。其余时间,主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二)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实施的进展情况,项目稽察可进行全面稽察,也可进行单项或者多项稽察。必要时,还可以对项目某个建设环节和某个方面内容进行跟踪稽察。

(三)现场稽察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项目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供应方等有关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介绍,列席相关会议;

2、查阅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文件,招标投标材料,设计图纸,各类规章制度,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及凭证,各类合同,监理日志和报告等资料;

3、实地察看项目质量和现场管理等情况;

4、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座谈,多方面了解情况,听取项目建设有关人员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时可以采取笔录、录音、复印、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获取证明材料;

6、区发改委可以就项目建设的相关问题,向审批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方等单位了解和取证。

(四)根据需要,可以会同区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联合稽察,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或采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五)稽察结束后,区发改委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执行公务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保密工作等有关规定。

(二)稽察工作的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