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麒麟区人民政府公告第9号
二○○七年十月六日
麒麟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麒麒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及省水利厅对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麒麟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麒麟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区监察局依法监督。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过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并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规模标准。下列规模必须公开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对单项工程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向领导小组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土建工程的招标:项目内群众投工投劳不作为招标子项目,标段的划分应本着方便管理、避免干扰、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招标可实行单价招标,对施工中新增的项目单价,参考发包人标底的有关编制方法执行,包括定额选取、取费标准、方式等;发包人必须编制标底作为控制性指标,以防止招标过程中单价过分偏高或偏低的现象;投标人的资质应具有水利水电和工民建三级以上资质;对于特别零散细小或工艺、技术要求特殊的单项工程,可采取邀标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材料及设备招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使用的管材,净水设备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招标采购。投标书中应明确产品的品牌、规格、质量检验合格证、单价、服务承诺等,并作为中标后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时要尽可能把材料、设备的采保费和安装费一并确定,避免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水务局有权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一)未按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
(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三)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使得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四)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通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五)采用的招标文件内容与经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内容出现重大差异或出现违法、违规内容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区水务局须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同时对严重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记录在案并进行公告。
第十条 行政监督人员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向监察部门反映,并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