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购〔2007〕41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省政府“四谋发展”,大力推进节能(含节水,下同)、减排工作,推广使用节能产品,鼓励采取减排措施,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现就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对于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约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扩大节能、减排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是通过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减排产品,推广使用节能产品,鼓励采取减排措施,引导全社会形成自觉购买、使用节能、减排产品的理念。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51号)等文件以及我省出台的有关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减排产品,对部分节能、减排产品效果突出、效益明显,同时具有通用性、有较好的规模效益的,实行强制采购。建立节能、减排产品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清单或目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引导采购单位采购清单内节能、减排产品。
三、加强优先、强制采购的管理
200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等中央部委已公布并定期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今后还将陆续公布节能、减排产品优先、强制采购清单。为了促进我省节能、减排产品及产业发展,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的我省生产的节能、减排产品,要相应制定我省节能、减排产品政府优先、强制采购清单,报经省政府审定批准(或授权颁布)后执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在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fjcz.gov.cn)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节能、减排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优先采购品目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减排需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清单内产品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节能、减排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强制采购品目的,应按照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的共性技术指标、规格等,提出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强制采购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清单内强制采购的产品。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要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参与认证,争取列入清单,要督促进入清单范围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检验等要求,确保产品性能和质量持续稳定。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