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2008〕8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8]21号)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厦门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新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明确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施工现场。
二、今后企业资质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规定执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自查,发现不符合新标准规定的应整改。
三、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应当明确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并按新规定提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不得擅自降低标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新规定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或承包人。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加强对招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
四、各区建设局以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办理项目开工备案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要求,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下载: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