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招标办关于规范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备案管理的通知
苏建招[2008]13号
各市、区招标办:
为加强市区建设项目中标后管理、规范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备案管理,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苏建招[2005]580号,以下简称《指导性意见》)、《关于苏州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建市〔2008〕5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符合《指导性意见》变更规定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网上公示、招标办备案,确认变更。
二、继任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业绩应不低于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且符合招标中资格审查关于建造师的(项目经理)相关条件、要求。
三、变更程序:
1、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1)印证变更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2)拟继任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
(3)拟继任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和相关业绩材料;
(4)经继任建造师(项目经理)本人签字确认的拟上岗到位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委托书》。
2、公示
承包人应将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情况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变更并修改记录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承包人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申请变更报告和相关资料报招标办。由招标办备案并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四、公示期间,如有投诉举报的,由招标办会建设单位调查核实。承包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变更不予通过,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市招标办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