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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9]16号)

 

各区县财政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共同制定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建立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为本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二、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采购代理资格;

  (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取消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

  (七)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也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告。


  三、关于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告和抄报

  本市各区县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并将行政处理决定抄报市财政局,统一由市财政局抄报财政部。

  市财政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并将行政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


  四、关于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期限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但依法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五、关于行政处理决定等材料的保存

  财政部门应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六、关于参照执行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应公告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