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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地区决定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作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标投标范围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含30万元)的。

(四)监理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五)招标代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以上规定标准的,采取询价方式进行,各县市不得另行确定招标的规模和标准。

 

二、招标组织实施范围

水利工程招标工作按照项目法人总负责的原则,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施工和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由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土建工程施工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及其他招标项目,由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

 

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新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水建管〔2002〕10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和推行以合理低价为基础的招投标制度,采取更有效、合理的评标办法,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现象的发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越位包办招标工作。

(三)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要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廉政建设和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完善招投标交易场所设施和功能,以适应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抓好水利工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不正当交易的重要举措。要严厉查处违规招标、串标等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质复审、升级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列入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六)在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要着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除法定设立的程序外,各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