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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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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闽交建〔2009〕65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请遵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切实保证资格审查工作质量,保护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在编制资格审查标准时,设置的条件应公平、合理,与项目的规模、特点相适应,特别是施工资质和注册资本金不得随意抬高。审查内容应清晰、准确,审查标准应详细、醒目。省高指、省公路局应根据国家和我厅闽交建[2008]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施工招标资审文件的审查工作。

二、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条件。资格审查时应将全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与交通运输部网站上的“名录”进行核对,对于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名录”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三、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若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有效竞争的,应由资格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详细叙述。

四、省高指、省公路局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资格审查评审过程监督工作,监督人员应熟悉评审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发现有违纪违规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OO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