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
市规发〔 2009〕 800 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调整现行审批程序的要求,本着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的原则,经2009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备案与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的衔接方式。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现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备案工作与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的衔接方式,不再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的必备条件。全委各受理窗口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阶段,通过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信息采集的方式,加强我委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
全委各受理窗口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将有关信息整理形成《工程项目履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明细表》上传至委综合业务处后,由综合业务处会同科技信息处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即时向市勘设测管办反馈,纳入我委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程序。
二、调整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方式,将原事前监督模式调整为日常监督模式。
三、为保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备案工作,我委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等规划文件中,继续在告知事项中保留“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标程序”的内容,提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认真履行招标程序的意识。
四、市勘设测管办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重点是加强对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文件核准招标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工程项目履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明细表》提供的信息,依法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将立项审批部门明确核准应该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而未依法履行的工程项目情况信息移交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进行查处。
五、调整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受理条件,将招标投标活动前移。满足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需求,通过调整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受理条件,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与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实现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开展按《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受理条件的意见》(附件1)办理。
六、全委各受理窗口要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信息的采集工作。有关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按《采集招标投标信息的内容要求及说明》(附件2)办理。
七、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规划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03〕1414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市规发〔2004〕1266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与规划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05〕385号)中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受理条件的意见》
2.《采集招标投标信息的内容要求及说明》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