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管办重大项目跟标监督管理办法
合招督[2009]2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实施,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类别的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
(一)合肥市大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的本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建设工程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项目是指:
(一)合肥市大建设指挥部协调管理的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亿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预算及底价金额未达到第(二)项规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特别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特别重大项目由督查处、各业务部负责人全程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办领导对特别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第六条 业务处在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受理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对项目性质进行分类,并在项目受理编号、颜色设置时对重大项目以及特别重大项目与一般项目予以区分。
(二)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通过内网办公系统抄送督查处,其中特别重大项目应当抄报办领导。
(三)对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进行重点审核。
第七条 督查处在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监督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重点备案审核。
(二)对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的开、评标(包括产权交易资格审查和现场交易,土地出让类项目拍卖,下同)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并负责邀请市纪委派驻监察室参与监督。
(三)接受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质疑处理情况的备案。
(四)在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填写《重大项目投诉处理情况报告单》(附件1),报办领导审批。
第八条 各业务部在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操作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务部负责人应当全过程参与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的开、评标过程;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操作动态,处理异常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在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开标前一天,应当填写《重大项目开标时间报告单》(附件2),并通过内网办公系统将开、评标时间和地点报告督查处及本部门负责人,特别重大项目应当同时报告办领导。
(三)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在开、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重大项目异常情况报告表》(附件3)及时将异常情况书面报本部门负责人及督查处。特别重大项目应当在本部门负责人及督查处签署意见后,报办领导。
(四)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评标(交易)结束当日,项目负责人应当将评标(交易)情况通过内网办公系统报告督查处及本部门负责人,特别重大项目应当同时报告办领导。
(五)投标人对重大项目和特别重大项目提出质疑时,质疑受理部门在回复质疑前,应当将质疑书、相关材料及质疑答复书报督查处备案。
(六)采用综合评审办法的特别重大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三天,各业务部应当将项目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评审办法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发布,公开征集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项目投诉处理情况报告单》
附件2:《重大项目开标时间报告单》
附件3:《《重大项目异常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