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的通知
龙财购〔2009〕5号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促进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市财政局制定了《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须于2009年7月10日前将《龙岩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备案表》或《龙岩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备案表》报送龙岩市财政局备案。
送达及邮寄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和平路财苑大厦三楼市采购办。
联系电话:0597-2291068。
邮编:364000
龙岩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力度,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内部统一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龙岩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包括责任机构工作制度和责任人工作制度。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是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或由单位内部有关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组织)。
政府采购责任人是未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的单位指定的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根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各单位应将确定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或责任人报市财政局备案。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填写《龙岩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备案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如撤销、变更的,应重新向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责任人从单位内部从事与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需要确定。政府采购责任人经推荐并经单位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填写《龙岩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备案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责任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两年,定期轮换。政府采购责任人因任期届满、工作变动或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将变更后的政府采购责任人选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部门)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三)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部门)政府采购活动,协助组织实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报送、采购方式变更以及进口产品等有关需要进行报批的事项、参与评标、合同签订及产品验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时)等具体活动。
(四)组织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
(六)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八)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及政府采购责任人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七条 市财政局将对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采购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称职的,将及时向有关单位建议予以更换。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龙岩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