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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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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标〔2009〕780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09〕18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www.project-and-bidding.cq.cn)和《重庆时报》是本市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调整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也可同时在《重庆时报》上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须在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还应当在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招标人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六条  市级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发展改革委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媒介发布;区县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媒介发布。

第七条  招标公告文本一式四份。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盖章;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时盖章。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二)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四)投标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同时发布的其他媒介名称;

(七)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采用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格式。

第九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加盖公章的;

(四)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就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进行核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公告信用制度,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纳入不良信用名单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公告指定发布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三)因媒介原因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审定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网站不能及时提供招标公告查阅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发展改革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计委标〔2000〕159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招标公告(资格后审)格式

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