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
泉洛政办〔2009〕9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009年5月22日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升设计理念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建设的高度,端正勘察设计指导思想。建设单位应遵照“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建设程序。设计单位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以人为本,注重使用功能,节约资源和能源,在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设计水平,使设计作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城市发展品位。
二、加强资质管理,建立备案制度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以所持有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2、专业设计事务所承接工程设计任务,应当组成各专业设计资质齐全的联合体。业务范围按联合体内最低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所限定的业务范围确定。
3、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在我区的分支机构)在我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包括建筑、市政、公路、水利等工程),必须在发包后、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前向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除区建设局以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规定应该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文件,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应附建设单位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3)填写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洛江区承接业务备案登记表。
4、勘察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规定为设计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5、设计文件和修改设计文件都要经项目负责人和相应的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所有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未按规定签章或签章不全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查批准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1、完善勘察设计及审查质量。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备案时,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对于建筑节能等专项应加强审查管理。设计单位在进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要深入调查、实地勘察,依照批准的可研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要点和勘察成果文件,综合考虑布局、使用功能及其与周边环境协调等方面进行设计。
2、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首先,把方案设计、勘察设计纳入有形市场运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竞争机制引入勘察设计方案评选中,增强科学性,择优选取设计单位。其次,建立设计评优制度,激发设计单位创造性思维,提升自立创新能力。在招标中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把信誉好,设计成果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列入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鼓励其创作积极性。
3、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凡属《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5]10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原审查机构报送设计变更文件。重大变更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由设计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文件重新出版正式设计变更图,并按《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07]17号)规定执行。
4、严格按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勘查单位应提供详实、准确、合理的勘察报告,因工程勘察报告不准确造成基础设计重大变更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质量管理,避免施工图出现错、漏、缺,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重大变更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勘察设计单位应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勘察设计人员承担勘察设计工作,其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
四、规范勘察设计行业行为
一旦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有不良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根据《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法人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曝光、处罚(详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遗漏和错误致使原设计需要变更的,或故意勘察设计疏漏致使施工单位有变更空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条款追究其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处罚条款外,建设单位还应在招标文书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条款:预留勘察设计费10%作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后予以支付。对于因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上失职行为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累计与原合同价款上下浮动20%以上,由勘察设计单位按责任承担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工程款作为赔偿。
五、各业主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及合同送区监察局备案。
六、凡属洛江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均适用于本通知。
七、本通知由区监察局、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9年7月9日起施行。
附件:1.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3.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