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泉水工〔2009〕16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局、农水局、水务处)、局属各单位:
现将《泉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
泉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施细则》(闽水建设〔20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监督。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水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水利建筑有形市场进行交易,除水利厅另有规定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均应在市级水利建筑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在市级水利建筑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到现场监督招投标活动,并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分工。
(一)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或市水利局直属单位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二)县级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方式为:
(一)招标前,招标人应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招标公告(公开招标项目)、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项目);
4、工程预算书(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或审核);
5、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的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活动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活动。
(三)招标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此次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版资料。
第八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资料是否已备案齐全。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在开标前1个小时内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外地专家,可以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24小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第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不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的投诉受理原则上按谁监督谁受理的分级管理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泉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