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常见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