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交建〔2009〕185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有关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评价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信用评价工作
(一)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由省交通质监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信用评价的自评工作。
在我省注册的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年度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后)报送省交通质监站。
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对于当年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应在项目完工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后)报送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本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各设区市质监机构监督的项目,各设区市质监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质监站。
设区市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意见(结果)的客观性负责,相关扣分应附证明材料。
(三)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及各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也应积极参与试验检测的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若有扣分意见于次年1月20日前送省交通质监站,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省交通质监站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于次年2月5日前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我厅审核或审定。
三、其他
(一)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学习、领会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省高指及各地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管辖区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单位;省交通质监站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在我省注册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
(二)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应积极开展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结果的归档、报送工作;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信用检查结果应由检查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