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2009)
茂府[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根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贯彻《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报请政府批准执行;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于招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1、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务、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同时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安排、拨付。
二、关于项目招标方案制度
(一)项目审批部门应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1、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和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
2、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二)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
(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
(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的情况抄送发展和改革及监察部门。
三、关于招标投标的规模标准
我市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
3、施工和设备、材料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中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服务。
1、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等非生产性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二十五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交通、水利、工业、能源、供电、供水、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等生产性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
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三十五万元以上的;其勘察、设计、监理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五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二千万元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元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一亿五千万元以上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1、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七十万元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七百万元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经营权的。
四、其他事项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及其分项目预算的审核,坚持按中标合同价、按进度核拨工程价款。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准确认,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拨款。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按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公办学校引入社会资金(含捐赠资金)建设教学用房、学生公寓等教育项目,只要土地使用权为公办学校所有,则不管资金来源的形式和社会资金所占比例的多少,一律以公办学校为项目法人,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民学学校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教育项目,土地使用权为民办学校所有,并以民办学校为项目法人的,此类项目可根据民办学校意见,核准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提供土地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建设并按比例分配房屋的项目,一律公开招标。对私营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商品住宅和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第(3)第三条的规定,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四)对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等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未达招标规模标准的,原则上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五)招标公告发布按《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03]55号)的规定执行。国家审批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南方日报、民营经济报、广东建设报、广东投资招商网);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茂名日报、茂名市信息网)。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联合或分别制定本行业实施细则。
五、本通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7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茂府[200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