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发改委 绵阳市监察局关于网上发售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之二)
绵市发改审批〔2009〕966号
各县市区发改(经发)局、监察局,市级各部门,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52号)精神,我们下发了《关于网上发售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绵市发改审批[2009]882号),现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再作如下补充修改,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修改
(一)条款号1.10.2补充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修改为: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编列内容修改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天前,即 年 月
日 时 分前,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绵阳市招投标交易服务网(登录绵阳市招投标交易服务网→首页(会员登录)→网上澄清栏目<在线提问>),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确有重大疑问,投标人最后提出问题的时间应当在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即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同时对开标时间将作相应的调整。
(二)条款号1.10.3补充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修改为: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
编列内容修改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即 年 月
日 时 分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绵阳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和补遗。
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问题,最后提出修改的时间为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9天前,即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和补遗,此后将不再有澄清和补遗,同时招标人将对开标时间作相应的调整。但涉及项目暂停实施或停止实施的补遗除外。
本次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登录绵阳市招投标交易服务网→首页→招标文件补遗栏目),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条款号2.2.1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不变。
编列内容修改为:同1.10.2的时间要求。
(四)条款号2.2.3及2.3.2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不变。
编列内容直接填写:/。
(五)条款号3.4.1修改如下:
绵市发改审批[2009]882号中对条款号3.4.1原修改要求为:“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账户)的银行凭证原件应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现改为“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应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投标人的开户基本帐户账号和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账户为同一账号的,不需出具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入中国建设银行网银账户的凭证”。
(六)条款号10.13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不变。
编列内容修改为:(1)除绵府办发[2009]52号、绵市发改审批[2009]59号、205号、882号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外,招标人编制的其他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或参照10.14(3)的原则处理。
二、对各级发改部门备案要求
为了保证招标公告发出后各投标人能及时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清单),各级发改部门备案时应要求各招标人同时提交招标文件(含图纸、清单)的电子文档备案存档,否则不予备案。
三、对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上网要求
在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上传招标文件(含图纸及说明、清单)至绵阳市招投标交易服务网,保证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后的第二天能及时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四、如绵市发改审批[2009]59号、205号和882号的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五、对购买招标文件少于三个需重新招标的项目信息,将及时在网上公布,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随时关注绵阳市招投标交易服务网主页《重新招标项目栏目》。重新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到绵阳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确认(绵阳市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并加盖鲜章)后,方可再次招标。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监察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