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9﹞1313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的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第三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解释,也适用于对既往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各招投标备案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修改后的《省进一步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