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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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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细则》的通知

 

漳国资产权〔2009〕41号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漳州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漳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工作实际,市国资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培育和发展我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市场,保障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物权),是指漳州市人民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中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国有资产及其产权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相互流通的有偿转让。产权所有者可以用整体资产进行交易,也可以用部分资产进行交易。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凡权属关系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六条 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事业法人组织。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上市公司和金融性国有资产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主体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主体包括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交易机构。

第九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十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必须是对国有资产直接拥有所有权或出资权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是指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作为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

外商作为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形成一个联合竞买体参与竞价。联合竞买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制定委托书,委托一人参与公开竞价。联合竞买应当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时提出。

联合竞买协议和委托书正本应提交产权交易中心或机构存查。

 

第三章 产权交易的方式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方式为公开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密封报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交易方式,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拍卖机构。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招投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交易方式,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招投标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竞价,是指在公告期满后,征集产生的意向受让方有两个以上的,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产权标的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密封报价,是指在公告期满后,按照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密封报价程序,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产权标的的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标的在公告期满后,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将情况反馈转让方,由转让方书面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二)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三)公告:对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成交:按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交易并确定受让方和交易价格;

(五)签约: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交割:办理产权交易交割手续。

第二十条 凡需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需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资格证明;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

(四)产权所有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五)转让产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受让资格证明;

(二)购买能力资信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产权交易双方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并应接受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与转让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并由转让方填写信息发布登记表,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安排产权转让活动。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交易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和市级以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公开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告产权交易信息,首次公告信息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7个工作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公告,转让方不得随意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

因特殊原因,转让方要求撤销或停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六条 公告期满,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各方以商定的交易方式开展交易,确定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受让价格或受让方案。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查合格,予以办理产权受让报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参加公开竞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受让意向登记表》;

(二)缴纳竞价保证金;

(三)领取《竞价须知》和竞价文书;

(四)公开、集中竞价;

(五)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

(六)支付价款或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最高出价低于转让标的保留价的,本次交易无效,由产权交易机构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第三十条 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产权出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交易的依据;

(四)产权出让的价格;

(五)交易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六)付款方式;

(七)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附件组成。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中心或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备案或审核。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产权交易机构的产权交易凭证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和产权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

(一)对转让方的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转让方对其申请出让的产权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

(三)产权交易未成交之前,转让方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产权实物灭失或使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中止或终结交易的事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七条 参与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密封报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期限内按转让标的挂牌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例,将交易保证金汇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未按时足额缴交交易保证金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九条 转让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不履行出让义务的,应当按协议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在产权交易中心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成交的,由产权交易中心与拍卖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共享交易服务费,比例在交易公告前给予明确。

第四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涉及本程序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中,涉及违反程序等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凡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集体资产产权(物权)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凡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