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法规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市财购〔2009〕2号

 

市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局制定了《莆田市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莆田市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亦称特殊采购方式)。

 

本暂行规定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竞价、跟单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单位申请及变更采用特殊采购方式和财政部门审批特殊采购方式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申请及变更采用特殊采购方式,应当由采购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采购单位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暂行规定的申报要素进行审批。

 

第六条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后,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  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八条  符合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九条  符合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十条  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跟单采购方式:

 

(一)采购项目必须是最近一个月内在莆田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采用公开招标后中标(成交)项目;

 

(二)采购项目总额须在50万元以下,且具体项目的数量、金额不超过公开招标中标项目的数量、金额。

 

第十二条  符合我市关于网上竞价采购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对于采购情况特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上述采购方式无法满足或者无法全部满足采购需求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在申报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表》,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情况说明)、预算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3个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针对该采购项目及需求是否符合规定情形分别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三)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及采购失败或废标的结果公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采购信息预告。

 

(五)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中标公告。

 

(六)原签订合同复印件。

 

(七)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一)、(二)和(七)材料。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须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一)、(二)和(七)材料。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须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一)、(四)和(七)材料。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须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一)和(七)材料。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申请采用跟单采购方式,须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一)、(五)、(六)和(七)材料。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后,采购单位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包括网上竞价),除按选择采购方式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须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三)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不论是直接申请特殊采购方式,还是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后申请变更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财政部门只审批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未按本暂行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家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莆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