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城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荔政综[2009]123号
各镇街、工业园区,区直各部门:
《荔城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荔城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荔城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一、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市场,规范综合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增收节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业用地及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集中采购和其他公共资源等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综合交易统一市场。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以及交易类型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必须进入荔城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下称“区配置中心”)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管理机构
四、区配置中心是本区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承接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其职责为:项目受理、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信息发布、事务协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发标、开标、评标、公告招投标结果、提供招投标场地等。
五、区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交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做好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区监察、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范围和方式
七、本辖区范围内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区配置中心进行:
(一)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1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含建筑、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土石方、拆除、修缮等)的施工单位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选定;
(二)工业用地、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五)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的拍卖;
(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采购;
(七)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八)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交易程序
八、信息发布。招标人申请发布的招标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招标信息在区配置中心网统一发布。
九、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十、集中交易。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
十一、合同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完成后2日内根据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在签订合同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督管理
十二、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进场交易、过程监督和事后检查等监督管理方式。
十三、区监察、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等部门派员参与有关交易事项监督,代表所在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十四、区财政、发改、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综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综合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区配置中心应健全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综合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区配置中心网站和中心公告栏上发布。
责任追究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综合交易;不得将本规定必须进入区配置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对应当进入区配置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九、在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区配置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二、综合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