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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建工〔2009〕129号

 

市建设监理协会、各监理企业:

  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闽建建〔2009〕45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满3年,是厦门市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均可参加信用评价。

  二、参评企业向市建设监理协会提交申报材料,市建设监理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征求市建设与管理局意见后报送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件 下 载: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