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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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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购〔2009〕1540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直各部门、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诚信情况,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anhui.gov.cn)设立诚信档案专栏,公开披露供应商诚信情况。

市、县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如何建立,由市、县财政部门确定,也可以比照省级做法。

第三条  参与本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诚信档案的记录对象。

第四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诚信档案公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供应商诚信行为

 

第五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采购人合法权益;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保守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优良的售后服务;

(五)依法诚信进行质疑与投诉活动;

(六)依法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供应商在投标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诚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条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诚信行为: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定合同的;

(二)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降低质量等次、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或售后服务行为恶劣的;

(八)恶意质疑、投诉的;

(九)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八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实行“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即谁建立,谁负责,资源全省共享。

第九条  诚信档案分为诚信供应商库和不良行为供应商库。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年底对诚信档案进行变更,但尚在行政处罚期内的供应商除外。

第十条  诚信供应商库的建立。每年底,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年度供应商投标、签定合同、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情况,评选出诚信供应商候选名单(控制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总数的10%以内)。省政府采购中心将诚信供应商候选名单广泛征求省级采购人意见,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向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果,拟定诚信供应商名单报我厅确认后,录入诚信供应商库。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供应商库的建立。省政府采购中心如发现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的不诚信行为,应及时将情况书面(含相关证据)报告省财政厅。采购人如发现供应商有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的,应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含相关证据)反映,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后再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投标保证金、罚款等处罚。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将不诚信供应商录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库。

 

第五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使用

 

第十二条  凡是诚信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在评标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以给予其总分值1%-3%的加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价比法的,可以给予其评标价或报价1%-3%的扣减。

第十三条  对不良行为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凡是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凡是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在评标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以给予其总分值1%-3%的减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价比法的,可以给予其评标价或报价1%-3%的加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