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四日
海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海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评标。
第四条 深基坑建筑、高层建筑、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等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和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原则上进行资格后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招投标工作领导同意。
第五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一般使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这个条件或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实施,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统一招投标平台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 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5.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6.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二)资格后审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招标文件。
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方法、标准。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
(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
(五)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必须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一致。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重新招标。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函应加盖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潜在投标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应对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符合密封要求的,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招标人应对其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的完好性负责。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
查委员会负责。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由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前款专家应当从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从投标申请人单位调离、辞职或离职不足三年的。
(五)从投标申请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相互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法或者有限数量制审查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详细审查。
(三)澄清与核实。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二)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三)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
(五)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详细审查的因素一般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工程业绩、财务能力、施工能力和履约信誉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详细审查的具体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详细审查:
(一)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委托书(如果有),或者虽有但被审查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
(二)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三)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或者有在建工程未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潜在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七)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详细审查的情形的。
(八)经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发文通报的。
第二十八条 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审查的,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有限数量制审查采用量化打分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多于7家的,应选择不少于7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家且没有超过招标人预先规定的数量的,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可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补正。澄清和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潜在投标人澄清和补正的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不得接受潜在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补正。
第三十一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时,可以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若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与信息平台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二)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采用合格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单。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排序表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写明具体原因或者理由。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
(二)应当回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六条 递交了资格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
潜在投标人如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按照投诉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其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其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对资格预审的规定,适用于资格后审。
第三十九条 资格审查活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