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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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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办[2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升我县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构建“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统一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招投标

1、县内所有达到《关于印发长丰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2007]8号)规定限额标准的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进县招投标中心集中招标,除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原则上全部进行公开招标。

2、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整体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特殊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3、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

4、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一个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相同、施工条件相似,在同一场地施工的,原则上不应划分标段。

5、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经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同意。

6、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遵照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设置资格条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注册资本。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保障项目充分竞争,体现招标效益最大化原则。

(2)资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资质标准承揽范围,原则上不应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资质等级。

(3)业绩条件。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施工工艺、结构类型等内容设置合理的业绩条件。

(4)人员配置。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与实际项目需求相适应,原则上不应设置不合理的学历、职称等歧视性条件。

对不利于项目招标工作顺利实施的资格审查条件,县招投标中心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更正。

二、加强工程造价编制管理

7、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编制工程量。应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据实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得擅自取消和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

8、投标人对发布的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3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县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误差幅度在总造价的±3%以内(含±3%)的,控制价有效;误差幅度超出±3%的,应以复核确认的价格重新设置控制价。

9、控制价误差幅度在±3%以内(含±3%)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幅度超出±3%的,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10、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预留金管理,50万元以下小型项目一般不设置预留金;对确需设置预留金的,原则上不应超过工程预算价的5%,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预留金的支付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预留金支付的项目及费用在决算时单独结算。

三、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11、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须严格执行有效最低价评标办法,推行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采用有效最低价中标方式。

12、完善招标文件内容,可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聘请相关部门专家负责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

13、细化招标文件具体规定,明确投标企业责任,防止中标单位“低中标,多变更,高结算”现象发生。

(1)严格工程量变更。工程类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工程量变更的报批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长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09]1号)规定,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2)加强施工设计管理。根据《关于分解落实孙金龙书记、吴存荣市长调研长丰县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长办[2009]102号)精神,设计类招标文件应在强制性条款中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在投标中作出承诺,因设计问题致使工程量变更而导致工程价款调整超过合同价5%的,超出部分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3)强化监理企业责任。监理类招标文件应进一步量化、细化监理责任条款,明确监理单位违法和违约的责任追究办法,确立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监理责任主体。

14、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采用激励性条款,促使施工单位“争先创优”。对所承揽的工程项目获得有关奖项的企业可以予以适当奖励。

15、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企业账户以银行转账等形式汇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退还时则以银行转账形式汇入投标企业账户,防范挂靠现象发生。

四、实行交易行为担保和信用评价制度

16、逐步推行投标担保、材料差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担保、工程质量、设计成果质量、监理责任担保等各交易行为担保制度。

17、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招标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交易行为担保的资金额度、缴纳及返还方式、没收等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由县招投标中心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交易担保有关规定,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和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18、加强项目合同备案管理。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内容完备、权责明晰的合同,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反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9、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招标人监督项目的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标后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约行为,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按照资信等级考评规定进行严格考核,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并公告,实行市场限制准入。

五、严格责任追究

20、招标人在招标时采取歧视或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不规范、不合法行为的,县招投标中心应及时提出书面更改通知,由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予以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招标人责任。

21、加大项目标后监管力度,严格按《关于印发长丰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办[2009]73号)的规定实施项目管理,不履行责任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责任追究。工程量变更不按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长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09]1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因设计问题导致变更量超过合同价5%的,除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变更费用,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决算。

2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其记入不良行为,实行市场限制准入,并予以曝光;有关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承揽资格,并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实行市场限制准入,并予以曝光。

24、招投标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失职、渎职或其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违法行为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