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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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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字[2010]3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16个子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总结完善,不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水平。

 

  海陵、高港和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会审制度。项目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务总监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机关事务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按照项目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第九条  市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第三季度前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制定下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六)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规模由市政府决定,市发改委提出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年度的,由建设单位在当年的第三季度末报市发改委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如下一年度不能开工建设,应根据需要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须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监察、审计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分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由市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核。并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会同市发改委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概算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实施项目的依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政府可根据项目性质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由政府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施工图设计按其项目类别,分别由市建设、交通、水利、机关事务管理、人防、电力等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项目总概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毕;

 

  (四)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施工现场已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上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开工的,市发改委对其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须经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开设专户,设立专帐,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拨款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组织施工。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决算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使用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向市发改委申请综合竣工验收。市发改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对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机关事务管理、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与审计。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与管理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稽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招投标法规定依法组织招标;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

 

  (三)违法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审核、管理和更新。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同时,应在3-5年内实施。

 

  第五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匡算、建设时限等内容。

 

  第六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交通、水利、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社会事业等。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的征集、审核、筛选工作,并于6月底前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档案。储备项目须经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第八条  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征集新增和核减政府投资储备项目的意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如提出新增储备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同时应提供相关支持文件。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对本部门和单位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发改委对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市发改委应按照储备项目拟建时序选择重点项目予以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市发改委应抓紧项目审批工作,相关部门应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评等事项,为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逐年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行更新,实行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对项目储备库中已纳入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及时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五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而难以实施的项目,应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淘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计划必须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进行编制。

 

  第四条  市发改委编制计划时,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六)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应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选取。未纳入储备库中,但当年确需实施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计划。

 

  第七条  市发改委在编制计划的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市相关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意见,并实行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度。

 

  第八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应积极协助市发改委对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及时提供项目最新资料。

 

  第九条  市发改委编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报市政府、市委常委扩大会讨论,根据会议意见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监察、审计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的,按照《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促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市发改委聘请的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对项目建设计划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专家论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为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主要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市发改委负责咨询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主任1人,由市发改委分管主任担任;咨询专家由市发改委聘任。

 

  第六条  市发改委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主要从全市行政机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择,应包含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全市经济、金融、法律等领域知名专家。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七条  咨询论证应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以及项目建设需求和目标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和论证,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列入计划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建设时序;

 

  (二)项目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第八条  咨询论证工作应从专家库内抽取5-7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论证的程序主要是: 

 

  (一)提出需咨询论证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二)向专家论证组成员提供项目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三)召开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专家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五)必要时对论证结果进行复审。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记录、收集和整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意见必须得到相关专家署名认可后方可提交市发改委,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

 

  第十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发改委审定,由市发改委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经聘任的咨询专家信息录入咨询专家库后,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咨询论证。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发改委研究有关行业发展的专业会议、专题研讨会,参与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独立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保密;

 

  (四)接受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咨询委员会报请市发改委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根据《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应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作用显著的;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应在泰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泰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taizhou.gov.cn)上公示。

 

  第五条  公示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协助办理。

 

  第六条  公示环节。对需要进行公示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在每年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正式确定后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四)项目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五)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情况;

 

  (六)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部门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公示时,市监察局、发改委等部门应当在《泰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公布联系电话、网站和信箱,受理群众意见。

 

  第十条  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发改委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资源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选择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全过程组织管理,并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代建制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市政道路、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市级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三)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五)政府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目资本金,或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比例超过50%的其他项目。

 

  上述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不实行代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发改委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六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逐步通过招标确定。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二章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工作阶段及工作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为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设实施代建两个阶段。

 

  第十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一个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或委托两个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分别进行代建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一)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完成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编制及修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收、房屋搬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发改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与使用单位共同配合市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二)协助负责前期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方式由市发改委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指定或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市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  负责前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批准面积的5%。如确要突破,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概算投资进行初步审查,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对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市发改委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公开招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将前期费用资金计划下达给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前期代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共同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批准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请市财政局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三十条  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财政局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前期工作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察、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或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赔偿。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结余部分可按照比例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的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政府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稽察范围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市发改委下设的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发改委应当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稽察的项目;

 

  (二)严重超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市政府指定的项目;

 

  (四)市发改委认为需要稽察的项目。

 

  年度稽察项目由市发改委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选取,报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为:

 

  (一)被稽察项目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被稽察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被稽察项目单位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执行情况;

 

  (四)被稽察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工作人员与被稽察项目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工作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项目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项目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项目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

 

  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可以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

 

  第八条  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项目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项目单位如有异议,应向市发改委提出。市发改委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稽察项目单位的异议作出处理意见,需要复核的,由市稽察办进行复核。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办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二)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

 

  (三)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五)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六)市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办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稽察报告由市稽察办负责起草,由市发改委审定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被稽察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市稽察办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项目建成投运,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融资资金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或已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审计机关或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一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

 

  (二)组织初验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

 

  (三)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的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提出初验意见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